学习像呼吸一样自然  |  
首页
最新通知
学历专业
成人高考
成考复习资料
联系我们
188-5141-6202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最新通知 > 南通理工学院成人教育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条例

南通理工学院成人教育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外函授教育辅导站、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站点”)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校外教学站点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校外教学站点的设立条件

第二条 校外教学站点设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和布局,一般设在学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点。本省各市(县)一般只设立一个校外教学站点。外省(直辖市)如确有需要才可设立。设立校外教学站点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条 拟设校外教学站点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校外教学站点原则上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拟设校外教学站点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办学声誉,管理规范有序,拥有与办学规模和招生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生活场所,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中的设校外教学站点基本条件。

2.在籍学生达100人以上,并有连续的有效生源;

3.能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以及能满足函授教学需要的辅导教师;

4.能提供正常运行的办学经费。

第五条 校外教学站点名称分为两类:函授教育类校外教学站点名称为南通理工学院××(设点单位名称)函授站;业余教育类校外教学站点名称为南通理工学院××(设点单位名称)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尚未具备建校外教学站点条件、有充足生源的教学单位,可向学校申请设立校外临时授课点,三年内未能备案,则予以取消。

第三章 校外教学站点的筹建

第六条 校外教学站点筹建工作由继教院负责。继教院根据设置校外教学站点需要,对校外拟合作单位的资质、条件、信誉和生源组织能力认真进行调研。对符合校外教学站点基本设立条件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 学院拟设校外教学站点书面申请(附调研报告);拟开设专业及所执行的教学计划;

(2) 拟设校外教学站点的单位资质、法人身份证明、教学资源证明及管理人员情况表。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外教学站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拟设校外教学站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对符合校外教学站点设立条件的单位与其拟订校外教学站点合作协议书。协议书须经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长进行会签,协议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校外教学站点合作协议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学校与拟设校外教学站点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规模;

3.校外教学站点教学地点;

4.校外教学站点组织机构、管委会人员配备方案(含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站长、副站长);

5.经常性办学经费来源,学费收取、经费管理和分配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期限;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内容。

第四章 校外教学站点的备案与年审

第九条 拟设校外教学站点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备案申请手续。拟设校外教学站点单位应主动与当地市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履行相关手续。

1.我校出具的申请设立校外教学站点的函件;

2.校外教学站点合作协议书原件,校外教学站点教学计划和管理方案;

3.设立校外教学站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4.拟设校外教学站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6.经学校审核的《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

7.高等学校校外教学站点备案数据库(数据库格式见省文件);

8.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准备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拟设校外教学站点单位要做好市教育行政部门办学条件考察、审核的相关准备工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正式公布后,校外教学站点合作协议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校外教学站点每年必须参加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的年检,于每年11月底向学校报送书面年检总结,在教育厅指定网站上进行年检登记。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年检网站的数据填报工作。

第十二条 经备案的校外教学站点可在设站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标牌。标牌名称须用省教育厅文件中批准的名称。

第五章 校外教学站点的管理人员与教师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站点必须成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站点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设站长(主任)1名、副站长(副主任)1~2名。在籍学生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站点管理人员应作风正派,熟悉教学管理业务,态度认真,工作负责,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站点主讲教师需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可从我校教师中选派也可从当地高校聘请。从当地高校中选聘,须由我校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各专业主干课程应由我校教师担任主讲。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站点辅导教师主要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由校外教学站点的教师或当地高校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我校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聘任。

第十八条 主讲和辅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认真按照《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规定和学校要求开展教学、辅导工作,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九条 我校要对校外主讲、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定期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和交流教学经验。

第二十条 发现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于不符合教学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及时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六章 校外教学站点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站点必须确立先进的办学思想,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认真履行校外教学站点合作协议,做到教学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站点直接负责所属班级的教学安排、质量管理、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牵头成立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委员会,确定校外教学站点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校外教学站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2.负责制订校外教学站点具体管理办法,完善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规定,协助我校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站点所设专业、所在区域、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4.认真组织校外教学站点教学活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协助我校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报到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和毕业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等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教辅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协助我校做好远程网络教学平台建设、网络教学等工作。

5.负责学生面授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员后勤服务、安全管理等支撑保障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6.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教学站点的办学条件。

7.认真做好省市主管部门对校外教学站点的年检、备案工作,按时完成省教育厅年检网络系统中指定的任务。

8.定期对本校外教学站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本校外教学站点工作的督导、检查与评估。

9.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每学期向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10.认真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七章 学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校外教学站点的管理,应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及本条例有关精神。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各校外教学站点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站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外教学站点设立单位做好校外教学站点备案、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支持服务工作;按时完成省教育厅年检网络系统中指定的工作任务。

2.选派人员参加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正副主任人选。选聘班主任等管理人员。

3.负责组织校外教学点招生工作,统一印发招生简章,指导校外教学站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跨专业、跨区域和利用中介机构招生,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等行为。负责审核招生宣传材料。

4.负责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学籍管理工作。

5.继教院负责校外教学站点的教学和质量管理工作。派遣或聘任主讲教师、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提供专业教学计划、教材、课程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等教学基本文件,提供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考试命题、组织考试、评分和成绩登记等工作;每年召开站点工作研讨会,定期组织教师集体备课,指导教学工作。

6.规划实施成人教育远程网络教学平台建设、网络教学课件制作和远程网络教学的实施工作。

7.定期对校外教学站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办学情况,发现、解决教学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学校实行校外教学站点教学督导制度,定期对校外教学站点教学、管理工作开展督察与指导。

8.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校校外教学站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与研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合作与交流。定期举办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提高校外教学站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校外教学站点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校外教学站点管理队伍状况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执行学校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3.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安排和考试组织情况;

4.主讲和辅导教师资格审查与聘任情况;

5.教学条件、生活设施和学生管理情况;

6.学生成绩处理和教学档案管理情况;

7.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8.其他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不够规范的校外教学站点,应进行整顿或限期整改;对于办学条件差、管理不规范、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校外教学站点予以撤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南通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2021 南通大学专升本函授站 苏ICP备18027387号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