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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放开培训收费定价 先低价招学员再加价等五种情形将被罚

发布时间:2018-7-6

 学画画、练舞蹈、上补习班、外语培训……社会上各类培训班特别多,因收费问题产生的各类投诉、纠纷也时有发生。日前,江苏省物价局网站发布了《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新版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加强对培训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比如存在不明码标价的,或者低价招揽学员、再加价收费等情况的,价格部门将进行处罚。


  非法定培训收费定价权放开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起实施的《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中,对培训收费进行了分类,包括法定培训和非法定培训。其中,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叫法定培训,不适用本规范。


  现行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中,对于非法定培训收费也分了两类,一类是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另一类是企业、个人等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这次省物价局公布的新版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中小学非学历培训按学期收费


  在新版规范中,现代快报记者看到,特别强调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如有特别约定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同时还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培训合同的各项约定,不得单方面减少培训内容、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


  而培训机构退费难,一直以来都是投诉热点,新版规范中提出,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而如果是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签订培训合同或培训合同没有约定的,那就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新版规范中特地提及,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应当按照学期预收培训费用。其他培训的课程时限如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按每年度授课课时数预收培训费用,不得预收全部培训费用。


  低价招揽学员再加价收费等五种情形要处罚


  新版规范还提到,培训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比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公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的;提供虚假、模糊收费标示误导培训人员报名,或以低价招揽学员、再加价收费的;未经培训人员同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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