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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7-18

常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请对象
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承认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祖国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江苏省高校联盟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含听力)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J-TEST成绩达到350分及以上,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N4(全国大学日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或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大学德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以上成绩在授予学士学位前6年内有效;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学校规定的各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四、审核及授予程序
第五条凡申请学士学位者,本人必须于毕业当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六条有关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列出本年度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经初审合格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学士学位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定,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原则上每年六月评定一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版)》(常大〔201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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