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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19-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参照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达到40分;或参加江苏省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开除学籍以下处分,且未撤销的;在校学习期间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的;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3.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
4.医学类学员学习成绩总评低于70分的(毕业考试成绩占40%,其它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占60%)。
三、学士学位的申请与评定
1.毕业生本人申请。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前两个月填写《南通大学继续教育本科学员学士学位申报审批表》,报送相关学院初审。
2.相关学院推荐。相关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
3.继续教育学院对推荐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复查,核查确认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4.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签署评定意见。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6.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个人,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根据情况直接审定撤销学位。
四、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六、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通大学位〔2012〕2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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